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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食品or新型食品——歐盟如何定義工業大麻提取物?動詞“to extract”源自拉丁語 extrahere,意思是“提取”或“移除”。因此,它適用于任何使用固體、液體或氣體萃取劑從物質混合物(固體、液體或氣體物質)中去除一種或幾種成分的方法。我們大多數人每天都會消耗提取物,例如咖啡。 大麻素(其中最豐富的是 CBD)是工業大麻(即 THC 含量低的品種)的天然成分,不同大麻素的提取方法各不相同。大麻提取物或 CBD 提取物可以是水性提取物(例如“用于啤酒類飲料”)、壓榨提取物、脂肪提取產生的提取物(“脫脂大麻籽”)或使用傳統提取劑產生的提取物。 歐盟大麻提取物的現狀 直到 2019 年 1 月,只有當大麻二酚(CBD)的水平“高于來源工業大麻植物中的 CBD 水平”時,才認為大麻提取物是新型食品。(前 Novel Food 目錄條目 l)。 歐盟食品常設委員會已于 1997 年 12 月作出決定,委員會于 1998 年初以書面形式向歐洲大麻產業確認如下: “It was decided that foods containing parts of the hemp plant do not fall under the scope of the regulations EC 258/97” and also “that hemp flowers … are considered to be food ingredients” (e. g. used for the production of beer-like beverages)”. “茲決定含有大麻植物成分的食品不屬于 EC 258/97 法規的范圍”,并且“大麻花……被視為食品配料”(例如用于生產啤酒類飲料)”。 顯然,作為大麻植物一部分的大麻花和葉子不被認為是新型食品。 然而,在 2019 年 1 月,成員國代表更新了“工業大麻植物”新型食品目錄條目,并為“大麻素”創建了一個新條目。根據歷史事實證明,這些更新顯然是不正確的,正如EIHA多次向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解釋的那樣。
![]() 簡單來說,這意味著當食品或食品成分通過傳統的提取方法并依據指令 2009/32/EC 中的規定提取劑進行加工時,它仍然是食品或食品成分,而不是被認為是“新型食品”。 因此,大麻葉和花以及含有天然大麻素的工業大麻提取物(即不含“CBD 分離物”或“富含 CBD 的大麻提取物”)是傳統食品,不應該被列在新型食品法規的范圍內。 |